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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关于《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稿)》 的起草说明
文章字数:642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现制现售饮用水在市场上快速兴起,越来越多的自助制水设备出现在小区、商场,成为市民获取饮用水的新选择。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当前现制现售饮用水在卫生管理上面临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地方立法缺失:国家层面仅有原则性要求,省级层面也尚未制定地方政策法规,导致监督管理细节难以把控,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监管职责不明: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监管主体,导致执法缺乏依据,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也难以对设备数量、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和常态化监管。三是水质标准不统一:目前现制现售饮用水没有统一的出水水质标准,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存在差异,我市也未明确本地水质标准,不利于保障水质安全和规范行业发展。因此,亟需制定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对部门职责及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明确、细化,规范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确保百姓饮水安全。
  二、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办法》起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9月成立以分管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任组员的起草小组,着手《办法》起草工作,截至2025年6月底,历经4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草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稿)》共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政府职责和经营主体责任,明确了制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的卫生要求,对处理材料更换、水质检测、尾水处理、信息公示等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明确了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要求和关键流程,并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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