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隆卫报道)6月3日,记者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关注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对增殖放流活动的规范和要求,一般市民日常进行水生生物放生放流需要注意四点。
在自行开展放流活动方面,渔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鼓励、支持开展放流活动,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在放流苗种质量方面,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在放流地点的选择方面,应当选取水质优良、饵料充足、生物资源丰富的水域,放流水域的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渔业水质标准。避免选择封闭性水域或是水质有污染的水域。
在放流方式的选择方面,应当选择尽量贴近水面的放流方式,有条件的应当选择采用滑道等设施,减少苗种受水体冲击而造成的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