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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法定义务
文章字数:693
  本报讯(记者荆常忠报道)近期,有公众提出疑问,认为住房公积金缴纳具有强制性,部分企业和职工认为应当“自愿缴纳”。近日,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抓改革创新促高质量发展——亮目标”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从三个方面回应了这一问题。
  强制性是法律赋予的保障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法定义务。这种强制性源于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属性,通过“众人缴存、统筹使用”的模式,帮助更多职工实现住有所居。
  强制性体现社会公平与企业责任。住房公积金不同于商业保险,其本质是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制度。若允许自愿缴存,部分企业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规避义务,导致职工住房保障权益分化。强制缴存既能约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能确保职工平等享受低息贷款、租房提取等政策红利。
  政策执行兼顾灵活与规范。始终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原则,对经营困难企业设有缓缴、降比等纾困机制,但政策的灵活性绝不等于取消强制性,而是为了更好地平衡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企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既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优化人才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投资。数据表明,规范缴存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归属感和稳定性显著提升。
  这位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20多年来,已成为助力千万家庭安居的重要支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坚持法治化、规范化方向,在保障职工权益、服务经济发展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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