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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5日
滨州市吕剧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草稿)
文章字数:4,150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吕剧艺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吕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方针原则】吕剧的保护与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的传承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吕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一)吕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以及民俗、方言等;
  (二)与吕剧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吕剧相关的历史建筑、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法律、法规对吕剧保护传承对象中属于文物、档案、历史建筑、数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吕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吕剧保护与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吕剧保护与传承中的重大事项,将吕剧保护与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吕剧保护与传承专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吕剧保护与传承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其所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吕剧保护与传承相关工作。
  鼓励相关县(市、区)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吕剧保护与传承予以约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吕剧保护与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数据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吕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协会共建】吕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发展趋势性、前瞻性研究,维护吕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指导、协调、培训、服务和交流等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多途径传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吕剧艺术传播,构建多跨协同的融媒体传播渠道,推进吕剧大展演、同唱一台戏、吕剧春晚、村吕等品牌建设,结合传统节日、重要节会等,开展吕剧文化交流,弘扬传播吕剧艺术。
  鼓励各类媒体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平台,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公众号等,广泛宣传、普及、推广吕剧艺术。
  鼓励利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载体开展吕剧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资金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吕剧保护与传承投入力度,将吕剧保护与传承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吕剧资源调查、场所提供、人员培养、创作展演、理论研究、艺术创新、传播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对吕剧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赞助、依法设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吕剧保护传承。
  第十条【调查与收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吕剧资源调查,认定、记录、收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资料档案、口述史和实物,编制吕剧保护与传承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吕剧资源信息征集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吕剧资源调查,提供吕剧资源信息。
  第十一条【传承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吕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体系,依法认定吕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吕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支持吕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吕剧名家设立吕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二条【传承交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吕剧艺术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开展驻场演出、巡回演出、展演汇演等。
  鼓励吕剧艺术表演团体、创作研究机构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多方式开展吕剧演出交流。
  第十三条【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吕剧保护与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吕剧艺术表演团体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巡演;
  (二)支持吕剧艺术表演团体、吕剧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和吕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三)吕剧理论研究、剧本创作;
  (四)其他吕剧保护与传承公益性活动。
  第十四条【戏曲进校园】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将普及吕剧基础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可以特聘校外吕剧专家和吕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兼职艺术教师,与吕剧院团(演出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科研支持】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吕剧科研工作,加大对吕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成立吕剧发展研究新型智库,设立吕剧研究基地,编纂吕剧志鉴,推动吕剧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国有吕剧艺术表演团体、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吕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吕剧的保护传承提供理论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吕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合作开展吕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第十六条【创作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吕剧艺术表演团体的指导,提升吕剧艺术创作水平,完善吕剧创作演出评价机制;组织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曲牌进行记录整理和复排演出;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的优秀吕剧剧本;利用文化资源数据库,逐步完善吕剧剧目等数据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线上演播支持】鼓励和支持吕剧院团创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吕剧动漫和影视作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发展吕剧演播新业态。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吕剧的艺术院校建设,在教师配置、学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吕剧编剧、导演、音乐、表演、舞台美术等相关专业,培养吕剧专业人才。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订单式教学等办学机制。支持转企改制吕剧演出团体自招少年学员,随团培训和委托学校定向培训相结合,对定向培训学员免除学费并给予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人才引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院团、项目保护单位建设,制定符合吕剧行业特点的人才招聘方案,通过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对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吕剧艺术从业人员职称评聘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政策倾斜,对获得重要奖项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人才,优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国有院团在公开招聘吕剧专业技术人才时,可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加强民间剧团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平有序的民间职业剧团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民间职业剧团建设院团基地和自有剧场;支持民间职业剧团从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定期组织、推荐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深造、进修或者培训;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国有院团、艺术院校公开招聘和引进。
  民间职业剧团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民间职业剧团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第二十一条【保障传承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乡村大舞台等吕剧演出场所、设施,根据规划建设吕剧排练演出场所、吕剧艺术档案馆(室)等,在明确所有权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吕剧活动场所,鼓励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开展吕剧保护与传承活动。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吕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
  有条件的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把吕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吕剧培训,开展吕剧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融合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吕剧与旅游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优秀人文资源和优质自然资源,推出具有吕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建设吕剧艺术主题街区;
  (二)鼓励吕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现有剧场、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等场所,创新演出观念,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吕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会展、赛事、节庆、民俗等活动,展示展演吕剧;
  (四)鼓励开发具有吕剧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支持旅游景区、旅游演艺等与吕剧深度融合,开发多类型、高品质、特色化的吕剧文创产品;
  (五)鼓励培育吕剧旅游品牌,将吕剧纳入旅游资源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吕剧的特技绝活等吕剧文化,提升吕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其他推动吕剧与旅游融合的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社会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吕剧保护传承:
  (一)举办吕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吕剧活动、支持吕剧传播推广等;
  (二)整理、翻译、出版吕剧文献、典籍、影像等;
  (三)捐赠吕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等;
  (四)资助其他吕剧保护传承活动。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吕剧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吕剧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化创意、文物保护利用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吕剧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激励措施】对吕剧保护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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