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王树华曹睿
记者:请介绍一下《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焦本强:2017年1月9日,市政府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滨政发〔2017〕3号,我们称原《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在加强预算评审、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数量、金额明显增加,部分项目出现超预算、超概算情况,预算约束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能有效发挥。原《办法》也存在决策程序、绩效监督、问责条款不够细化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2019年7月1日,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记者:对照原《办法》,新《办法》有哪些不同?
焦本强:一是加大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约束力度。新《办法》要求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强调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二是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决策程序。新《办法》规定,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经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提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财政部门要组织对项目必要性、绩效目标编报的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额或调增额(调增幅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决策机制。
三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新《办法》的重点之一,是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单设一章增加了绩效管理相关内容,对绩效目标、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提高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同时,要求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核定投资估算、概算,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等情形提出了处理和问责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记者:新《办法》实施之后,财政部门下一步工作推进思路是怎样的?
焦本强:一是各部门要按照新《办法》切实履行职责。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新《办法》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预算执行、项目调整、决算及绩效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新上或调整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没有经过决策程序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审计部门加大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选择重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是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监管。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在绩效监管中的作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应用等,将绩效管理贯穿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把有限的资金用好,让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真正惠及民生、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