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罗军通讯员张占铎报道)为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解决矛盾纠纷、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近日,中共滨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滨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探索建立十项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开展。
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案件办理机构负责案件审理,提出行政裁决意见,作出裁决决定。
建立行政裁决集体讨论决议制度。由行政裁决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律师组成行政裁决专家库,提出裁决意见,以行政裁决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裁决决定。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议制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
建立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行政裁决决定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作出,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一律不得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建立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行政裁决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吸收人民调解员、律师、专家等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裁决机关制作行政裁决调解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决定。
建立行政裁决协调配合机制。行政裁决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协助时,相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行政裁决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裁决案件。
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备案通报机制。行政裁决机关受理行政裁决案件后,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定期调度通报对本地区行政裁决案件。
建立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衔接机制。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裁决。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通知行政裁决机关撤销作出的行政裁决。
建立完善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向当事人提供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建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应当告知行政裁决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健全行政裁决宣传培训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行政裁决工作纳入部门普法计划,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功能作用、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等,突出行政裁决“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优势,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积极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水平。
健全行政裁决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