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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
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通知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为保障工农业生产需要,将省内运输煤炭、油气、机械设备、农资等工农业生产物资纳入重要物资实施运输保障,启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作为通行凭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各县(市、区)要安排工信、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通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省内运输煤炭、油气、机械设备、农资等工农业生产物资的保障通行政策、有关公开电话进行广泛宣传、广而告之,确保辖区内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掌握政策、知晓公开电话。
  二、指导使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运输企业规范使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各运输企业可自行登录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或滨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自行打印并如实详细填写,随车携带,作为通行依据。
  三、通行管理。各联合检查站和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运输,持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优先保障通行。运输车辆正常缴纳通行费用。
  四、不得伪造。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将纳入信用管理。
  五、公开电话。各县(市、区)应急运输公开电话与《滨州市“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申领公告》所公示电话相同。市领导小组交通联防专班:王来华、侯博,联系电话:0543-3264547。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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