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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刘展云等人员涉黑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37人一审被判刑20年至10个月不等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康曌通讯员刘腾飞
  3月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刘展云等人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刘展云、曹海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作案近30起,长期危害一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被告人刘展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后刘展云不思悔改,以此为资本,继续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及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参与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出场摆势、插手民间纠纷、替人“摆平”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传播其逞强斗狠的“名声”,树立其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在博兴县曹王镇、兴福镇一带逐渐形成影响。
  2009年夏天,刘展云组织曹海龙等数十人在兴福镇举行物流配货站开业仪式,指使被告人曹斌、刘洋洋等人在物流配货站护送车辆,通过沿途滋扰、威逼恐吓货车司机、聚众摆场子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确立起在鲁西南方向物流配货行业的强势“地位”;同时涉足氩气经营行业,通过组织人员摆场造势、寻衅滋事、拦截举报等方式占领曹王镇、兴福镇一带氩气市场,自此逐渐形成了以刘展云、曹海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交叉结伙,多次作案近30起,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保险诈骗、盗窃等多项罪名,插手民间纠纷,欺凌普通民众,长期危害一方。
  通过非法控制物流及氩气经营获利20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经营物流、氩气以及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累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积累经济实力聚拢人气,将部分获利用于组织生存发展。
  刘展云通过给参与违法犯罪的人员发放报酬,对为组织利益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支付赔偿款等,对积极参加组织活动的人请客吃饭等,使得组织成员甘愿追随,并为组织利益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刘展云等人客观上起到了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
  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排挤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垄断博兴县兴福镇至鲁西南方向物流配货专线,对博兴县曹王镇、兴福镇一带氩气市场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对当地群众特别是氩气经营者及用户、鲁西南方向物流经营者及用户群众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侵害了相关物流配货以及氩气经营者和用户合法经营、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的权利。
  以刘展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曹海龙等3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量刑适当,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2月下旬,博兴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关于刘展云(刘聪)等人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督办单后,立即成立“3.26专案”组,在甄别主次、秘密掌控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案件参与人员的分工及所起作用制定抓捕对象名单,于2018年4月12日至4月25日开展收网行动,将刘展云等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2018年12月24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7日召开庭审会议,2019年3月18日至3月24日、9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10月13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展云等37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首犯刘展云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决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曹海龙等36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展云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海龙等3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展云等37人的行为还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罪。刘展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一审已对各原审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综合予以认定并考量,对各原审被告人量刑适当。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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