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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出台
明确了禁止、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即滨州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

    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市政府于12月17日印发了《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燃放办法》),该《燃放办法》将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实施。
  《燃放办法》明确了禁止、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即滨州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可以确定建成区以外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燃放的时间节点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其余时段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燃放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处罚措施;饭店、酒店、宾馆、物业服务等经营者,未劝阻、告知消费者应当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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