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管林忠通讯员齐中军薄其圣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药品管理法》,采纳了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院长、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的两条修改意见。
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较以前有重大修改,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生动实践。
2019年4月20至23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书记、院长沈志强研究员,应邀列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参加了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分组审议。分组审议会上,沈志强提出了两条重要修改意见:一是对“按假药劣药处理”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假药劣药”的法律概念,删除有关“按假药劣药处理”的部分内容;二是建议“《药品管理法》应当允许个人自用携带少量进口药品”。这两条修改意见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自用携带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