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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滨州市公安局
    一、制定《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为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规范、禁止不文明行为,市人大制定了《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列入其中。《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滨政办发〔2017〕30号)下发后,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各项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从省内外禁放成效显著的城市看,都普遍制定了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查禁取缔非法燃放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为贯彻落实《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亟需制定出台《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起草过程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年内颁布实施。为确保《规定》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强力推进。一是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立法工作台账,做好调研、起草及相关材料编制等工作,做到环环紧扣、有序进行。二是加强组织协调。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10个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起草专班,先后多次召开不同层面的专题会议,对《规定》的框架结构、条目设置、条文内容等进行研究修改,截止目前已对《规定》进行了8次修改完善。《规定》初稿形成后,及时向市直13个部门进行了第一次会签征求意见,同时向市公安局所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征求了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逐条分析,充分吸收采纳修改完善。三是坚持质量第一。牢牢把握保证立法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在学习借鉴苏州、济宁、威海、六安等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本《规定》的框架,完成《规定》起草工作。
  三、《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3条,涵盖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任务、燃放规定、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明确了禁止、限制燃放的范围,即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县(市、区)建成区;北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二)明确职责任务。依据政府、部门的职责,明确细化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群众组织、社会单位以及有关个人的职责任务。
  (三)明确时间节点。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前提下,尊重民俗习惯,草拟了除禁止燃放的地点外,在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可以零售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四)明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针对每条禁止项都设立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如: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不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的等,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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