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证各级青年团主要干部的稳定,以利青年工作之开展,特作以下规定:
(一)各级党委调动同级青年团的主要干部时,须经由同级团委的党组(即青委),取得上级青年团团委的同意后调动之,如该级党委与上级团委间有不同意见时,由上级党委最后决定之。
(二)各级青年团团委调动下级青年团主要干部时,该团委的党组,应负责取得同级党委与下
级党委的同意调动之,如该
级团委与下级党委之间有不
同意见时,由同级党委最后
决定之。
(三)团中央委派各战略
区、大省、大市的青年团主要
干部时,中央青委须取得党
中央或中组部的批准,然后
由中组部与团中央同时分别
通知各该地的党委及团委;
各级团委在委派下一级的青年团主要干部时,亦应按同样原则办理之。
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原载于《斗争》第十九期